(2017)黔0527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闵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078号原告:闵某,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郑某,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闵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闵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闵某负担。审判员 杨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