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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闵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078号原告:闵某,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郑某,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闵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闵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闵某负担。审判员  杨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