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区支行、天津津泽海泰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区支行,天津津泽海泰商贸有限公司,张倩,沈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254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区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市大街风荷新园17号底商1号。法定代表人:高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志强,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津泽海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北南仓道南(储宝钢材市场内C区816室)。法定代表人:苑梦川。被申请人:张倩,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沈悦,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区支行与被申请人天津津泽海泰商贸有限公司、张倩、沈悦及石家庄凤山化工有限公司、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区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津泽海泰商贸有限公司、张倩、沈悦名下银行存款538171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区支行提供担保书,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直属支行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津泽海泰商贸有限公司、张倩、沈悦名下银行存款538171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