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彭城都、崔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城都,崔银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条,第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民初1077号被告人彭城都,男,汉族,1970年11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崔银飞,男,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告彭城都诉被告崔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城都、被告崔银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7月21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人民币,原告于当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柜台提取现金的方式借给被告,被告于2016年7月21日在农业银行柜台旁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原告,约定一个星期内归还原告5万元人民币,因原告急用资金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还款,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偿还本金5万元及利息。为证明上述诉请,原告向法庭提供借条、银行凭单、借条担保书、户籍证明等。被告崔银飞承认借款事实,表示同意分期付款。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1日,被告崔银飞以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彭城都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一个星期内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2017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书写一份协议,同意分三次偿还原告5万元借款,且由徐承富做为担保人在借条还款协议上签字,徐承富承诺“以卖刘远长作品《飞天》、《哈哈罗汉》总价减掉7万元后剩余款来担保和支付”。上述事实,有借条一张、银行取款凭证、还款保证书、身份证信息、庭审笔录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原告做为贷方,被告做为借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属违法,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〇六条、第二百〇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银飞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城都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决定由被告崔银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佳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