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0赵*申请吴**、张**、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418号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赵*申请吴**、张**、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民初255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对吴**名下产权证号为合庐13****17的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张**名下产权证号为合产字第81****97号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张**名下产权证号为合产字第81****00号房屋的查封;四、解除对张**名下产权证号为合庐字第81****10号房屋的查封;五、解除对张**名下产权证号为蜀06****号房屋的查封;六、解除对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合产字第81****20号房屋的查封;附:(2017)皖0403民初255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袁州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403执保418号徽商银行****支行:关于赵*申请吴**、张**、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民初255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支行的账户存款的冻结,账户:23×××30。附:(2017)皖0403民初255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袁州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403执保418号徽商银行****支行:关于赵*申请吴**、张**、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民初255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申请人吴**在徽商银行****支行的账户存款的冻结,账户:62×××73。附:(2017)皖0403民初255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袁州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