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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恢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庆勋、梁冠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庆勋,梁冠臣,刘玉香,穆治国,栾新春,临清市冠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恢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庆勋,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梁冠臣,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刘玉香,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穆治国,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栾新春,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临清市冠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冠臣,经理。申请执行人马庆勋与被执行人梁冠臣、刘玉香、穆治国、栾新春、临清市冠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临民一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冠臣、刘玉香、穆治国、栾新���、临清市冠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