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武与黎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武,黎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542号原告:徐武,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吴乐,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进伟,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武诉被告黎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武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韩超明人民陪审员 何亚娣人民陪审员 陈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招英冠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