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魏胜武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胜武,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初525号原告:魏胜武,男,198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2室。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寿鸿,��公司职工。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60号增16号。负责人:LAURENTOLSZEWSKI,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珠,该公司职员。原告魏胜武诉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胜武,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寿鸿、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货款39.9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在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处购买“欧莱雅男士激能醒肤洁面膏100ml”一瓶,该商品标价39元,同时购买了“欧莱雅男士激能醒肤洁面膏买100ml送50ml套装”一组,标价39.9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这种在出售相同商品时,上涨含赠品套装价格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因而成诉。二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购买的产品单支时属于促销装,而含赠品套装时相同单支不参与促销,所以相应价格会出现差异,被告属于明码标价的超市,不存在对原告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5日,原告在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购买“欧莱雅男士激能醒肤洁面膏100ml”一瓶,实际花费人民币39元,原告同时购买了“欧莱雅男士激能醒肤洁面膏买100ml送50ml套装”一组,实际花费人民币39.9元。在原告购买后,原告认为上述商品存在相同商品不同价格的情形,认为被告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在其与被告协商赔偿过程中未果,因而成诉。本院认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时的标价行为应当遵循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若出现价格欺诈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因购买涉诉商品与被告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具体而言,本案涉诉的商品为欧莱雅男士激能醒肤洁面膏100ml单瓶装及欧莱雅男士激能醒肤洁面膏买100ml送50ml套装,通过庭审查明,在原告所购买的套装中的洁面膏与单瓶包装时的洁面膏确系同一商品,而套装商��的外包装上也的确载明了“送”的字样。也就是说,被告在出售单瓶时计价为39元,则在买送套装时标价仍然应当为39元,而被告却以39.9元售卖。故此应当认定,被告在销售涉诉商品时,同一商品却出现了两种不同的价格,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的行为。综上,应当认定被告在本案中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伍佰元的,为伍佰��。故此,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中主张的要求被告赔偿原告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由于原告在本案中已经要求被告退还套装商品的货款,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被告应当将原告主张的39.9元退还原告,而原告则应当依法将欧莱雅男士激能醒肤洁面膏买100ml送50ml套装一组办理退货手续。由于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系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上述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承担。关于二被告在本案中抗辩的涉诉两种包装的商品单瓶装属于促销装因此价格略低,而超值装内的相同产品不属于促销装,因此价格不一致。对于二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原告表示异议并主张并不存在单瓶装���促销情形,且二被告并无相应证据佐证其抗辩理由,故此,本院对于二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魏胜武货款39.9元,同时原告魏胜武向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返还其自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处购买的欧莱雅男士激能醒肤洁面膏买100ml送50ml套装一组;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魏胜武损失款人民币500元。如果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茜代理审判员 李 菊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