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4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强与王长彬、李洪亮、李云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王长彬,李洪亮,李云龙,潘永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307号原告:刘强,男,汉族,1995年10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大安市月亮泡镇。被告:王长彬,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兴隆山。被告:李洪亮,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云龙,男,汉族,1988年12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潘永荣,女,汉族,1991年4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刘强诉被告王长彬、李洪亮、李云龙、潘永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00元减半收取322.50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