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魏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6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6时40分许,被告人魏某驾驶鲁V×××××号轿车沿灶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340号路灯杆处,因未确保通行安全,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被告人魏某于2017年1月22日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肇事车辆(照片),书证常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等,证人李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等,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魏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系自首,并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明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