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8-17
案件名称
朱惊申请执行吕德位、王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惊,王棉江,吕德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惊,男,1981年12月31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王棉江,男,1976年9月8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吕德位,男,1990年1月8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惊与被执行人王棉江、吕德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惊与被执行人王棉江、吕德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棉江、吕德位分期给付所欠申请执行人朱惊的借款,后申请执行人朱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2执5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军审判员 孙 进审判员 杨 熙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飞(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