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邵元林与马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元林,马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83号原告:邵元林,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西省德兴市,现住江西省铅山县。被告:马海林,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委托代理人汪健,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邵元林与被告马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邵元林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元林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元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邵元林负担。审 判 长 毛 瑾人民陪审员 曾 梦人民陪审员 应香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