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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某一与周某、李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日平,周世有,李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1民初100号原告:李日平,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山西省山阴县青龙巷友谊小区**号。被告:周世有,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山阴县安祥寺村。被告:李洁,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山阴县鹏程驾校。原告李日平与被告周世有、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日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世有、李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日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1000元、利息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6日,被告周世有、李洁向原告借款51000元,迟迟不还,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周世有、李洁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2月向原告借款26000元,2011年借款15000元,2012年3月借款10000元,共计51000元。2016年2月6日,二被告写下借款51000元的借据,未约定借款归还时间及借款利息。几年来二被告未予归还。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应予归还。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及借款归还时间,原告应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世有、李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李日平借款51000元及利息(以51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李日平负担107元、被告周世有、李洁负担1093元(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子丽审 判 员  李日明人民陪审员  常月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