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兰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兰,李敬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993号申请人:赵兰,女,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郯城县人。被申请人:李敬玲,女,1956年3月1日生,汉族,郯城县人。申请人赵兰与被申请人李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敬玲在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股权账户916040000018600031286予以冻结。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敬玲在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账户916040000018600031286中的7.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