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黄翠芳、陈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翠芳,陈佳,谢启明,吕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119号申请人:黄翠芳,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申请人:陈佳,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谢启明,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吕水英,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黄翠芳、陈佳与谢启明、吕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谢启明、吕水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梦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