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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高风与段乐离婚后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风,段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高风,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凤,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曼,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段乐,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再审申请人高风因与被申请人段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内0826民初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风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没有按照送达地址等方式送达过法律文书,而是到受送达人邻居家做询问笔录的方式来证明申请人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送达程序违法。实体判决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被申请人给付的钱已在共同生活期间花费殆尽,要求返还彩礼,于理不合。被申请人不存在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纯属被申请人涉嫌伪造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综上,应撤销你院(2016)内0826民初35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段乐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程序上的送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所以,本案的送达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存在违法的情形。关于实体裁判,被申请人陈述给付申请人92000元,申请人自认收到过80000元。从2013年10月24日结婚到2014年8月26日申请人外出租房,期间仅有10个余月。能够认定的合理支出为33894.12元,酌情判决申请人返还27663.53元,与法有据,合乎情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卫东审判员  白生福审判员  仲玉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