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招云与华桂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招云,华桂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民初1338号原告:罗招云,女,1971年5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华桂招,女,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罗招云与被告华桂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招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招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桂招偿还罗招云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16000元(从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及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华桂招负担。事实和理由:华桂招因生意周转缺乏资金,于2015年9月14日向罗招云借款50000元,并立下借据1份,约定借期从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到期后,经罗招云多次催讨,华桂招拒不偿还本息。为维护罗招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华桂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农历9月14日,华桂招以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罗招云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月息10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后华桂招按约定支付了罗招云两个月的借款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经罗招云催要,华桂招拒不归还借款本金以及支付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罗招云提供的华桂招出具的借条一张以及罗招云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华桂招向罗招云借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华桂招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罗招云催要未及时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华桂招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罗招云主张华桂招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月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罗招云与华桂招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该约定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罗招云要求华桂招自逾期还款之日(2015年农历11月1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以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华桂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综上所述,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华桂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罗招云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2015年农历11月14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华桂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桥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智盛附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逾期利率的确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