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志龙与任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龙,任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龙,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被执行人任黎明,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稷民翟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任黎明在银行(或信用社)账户上存款23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琦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