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5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张斌、王宏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王宏如,鲍传俊,六安市宏博商贸有限公司,陆兰兰,董家梅,六安市裕安区美的电器营销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5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住六安市。被执行人:王宏如,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鲍传俊,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宏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光彩大市场B01-128号美的中央空调店,组织机构代码69106349-9。被执行人:陆兰兰,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住六安市。被执行人:董家梅,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六安市。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美的电器营销中心,住所地六安市豪门花园1-1-4号,组织机构代码L6199029-0,经营者:董家梅。本院在执行张斌申请执行王宏如、鲍传俊、陆兰兰、董家梅、六安市宏博商贸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美的电器营销中心债权一案中,于2017年1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陆兰兰名下车牌号为皖N×××××风神牌、皖N×××××东风牌小汽车。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陆兰兰名下车牌号为皖N×××××风神牌、皖N×××××东风牌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