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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2632无锡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632号原告:无锡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香槟花园38号。法定代表人:仓松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晓明,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文,男,1993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无锡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无锡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无锡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晓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