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远斌与襄阳鼎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斌,襄阳鼎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92号之一原告:刘远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萌,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襄阳鼎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元建,湖北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远斌诉被告襄阳鼎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远斌于2017年5月27日申请撤诉,同日,原告刘远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襄阳鼎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对案外人刘有明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刘远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襄阳鼎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23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案外人刘有明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星火路1号2幢的房屋(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的查封。审判长 耿宏伟审判员 钱 丽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卫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