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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申请执行崔喜海、崔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崔喜海,崔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代表人陈清林,男,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崔喜海,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二龙山镇。被执行人崔岩,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二龙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喜海、崔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恢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邹丽敏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