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城西齐建明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城西齐建明百货批发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02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组织机构代码:751090078。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城西齐建明百货批发部,住所地嘉兴市开盛小商品批发市场西区一层1076#、1088#、1089#。代表人齐建明,该白发部经营者。本院在执行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南湖区城西齐建明百货批发部(2017)浙0402执1331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齐建明系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城西齐建明百货批发部经营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齐建明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中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