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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梁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梁新华,徐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法定代表人:郑元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被执行人:梁新华,女,汉族,1989年3月20日出生,住涞水县。被执行人:徐桂清,男,汉族,1948年2月6日出生,住涞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梁新华、徐桂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新华、徐桂清名下财产无法处置。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高民初字第90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