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邱龙春与齐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龙春,齐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631号原告邱龙春,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告齐海峰,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龙春诉被告齐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龙春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龙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龙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邱龙春负担。审判员 齐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