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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耿国忠、冯志敏等与王铁英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国忠,冯志敏,王铁英,于秀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2664号原告耿国忠,男,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原告冯志敏,女,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告王铁英,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泊头市。被告于秀兰,女,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泊头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国忠、冯志敏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国忠、冯志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国忠、冯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尚胜江人民陪审员  袁德岗人民陪审员  刘顺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