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1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耿国忠、冯志敏等与王铁英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国忠,冯志敏,王铁英,于秀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2664号原告耿国忠,男,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原告冯志敏,女,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告王铁英,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泊头市。被告于秀兰,女,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泊头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国忠、冯志敏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国忠、冯志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国忠、冯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尚胜江人民陪审员 袁德岗人民陪审员 刘顺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