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7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溧水红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溧水红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376号原告:南京溧水红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82501944J,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体育公园路幸庄佳苑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吉红梅,南京溧水红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保,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南京溧水红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陈洋,男,1985年1月15日生,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南京溧水红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洋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南京溧水红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溧水红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