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天长市烟草专卖局与张学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长市烟草专卖局,张学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181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烟草专卖局,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二凤南路,组织机构代码00321190-3。法定代表人:朱承荣,该专卖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志祥,天长市烟草专卖局专卖办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张学田,男,1975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天长市烟草专卖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张学田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天)烟处〔2017〕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天长市烟草专卖局作出的(天)烟处〔2017〕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长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天)烟处〔2017〕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 泉审 判 员 卢 林人民陪审员 郭学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芦加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