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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继城与李大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城,李大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376号原告:刘继城,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任丘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大庆,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刘继城与李大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刘继城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城撤诉。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刘继城负担。审判员  张莎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