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继城与李大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城,李大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376号原告:刘继城,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任丘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大庆,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刘继城与李大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刘继城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城撤诉。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刘继城负担。审判员 张莎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