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秦姝枚、于浩明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收养关系登记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姝枚,于明浩,齐齐哈尔市民政局,陈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2**行初2号原告秦姝枚,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铁锋区广通汽车保修厂法定代表人,住齐齐哈尔市。原告于明浩,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立广,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市民政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27号。法定代表人董晓海,职务局长。第三人陈晖,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姝枚、于明浩诉被告齐齐哈尔市民政局要求撤销民政局收养登记一案中,原告秦姝枚、于明浩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姝枚、于明浩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姝枚、于明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秦姝枚、于明浩负担。审 判 长 段泽军审 判 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梦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