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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小娟、高东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小娟,高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林小娟,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高东,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小娟与被执行人高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身份、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在住所地居住,无相关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东长期不在住所地生活,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军育审判员  肖丽魁审判员  林钿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 莎主要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