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锦与陶淋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锦,陶淋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098号原告:周锦,男,土家族,生于1975年6月17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黄小兵、孙必海,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淋秋,女,土家族,生于1987年8月20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周锦诉被告陶淋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锦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锦负担。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