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4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宗发申请执行高俊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发,高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杨宗发,男,汉族,1940年2月2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金明街道办石峁则村。委托代理人杨威,男,汉族,1987年9月26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金明街道办石峁则村被执行人高俊杰,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金明街道办石峁则村。本院在执行杨宗发与高俊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宗发与被执行人高俊杰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宗发于2017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高俊杰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7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