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恢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308李吉忠与樊贵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贵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308号申请执行:李吉忠,住本市连云区。被执行人:樊贵宝,住本市连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0019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吉忠与被执行人樊贵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0019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艺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