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1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薛玉苹诉被告乔博、乔洪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玉苹,乔博,乔洪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1404号之一原告薛玉苹,女,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乔博,男,199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乔洪伟,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富乐园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玉苹诉被告乔博、乔洪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玉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玉苹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庆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梦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