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覃春冬等与林占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覃春冬,卢光梅,郭方,林占山,郭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36号中国华融大厦(原金元大厦)1层。负责人:王益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昕宇,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方,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洋,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覃春冬,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原审原告:卢光梅,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覃春冬、卢光梅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覃春冬、卢光梅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占山,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原审被告:郭黔,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洋,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伟,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方,原审原告覃春冬、卢光梅,原审被告林占山、郭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0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1047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淳艺审判员 宋 光审判员 施 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雪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