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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胜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王宜军。被执行人孙胜、刘桂叶。申请执行人王宜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孙胜、刘桂叶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440元,执行费2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胜、刘桂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孙胜、刘桂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了义务。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莲民一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王宜军与孙胜、王桂叶身体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