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某、南开大学遗赠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南开大学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6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孟庆达,天津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开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号。法定代表人:龚某,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泉,该校房产管理处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该校房产管理处职员。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南开大学遗赠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14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遗漏重要事实,即南开大学虽是诉争房产的产权人,但南开大学还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一方主体。南开大学和房力平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南开大学作为卖方主体,把房产最终过户到房力平名下才能履行完全部义务。南开大学发了学校承认的产权证,证明了二者之间买卖关系的成立,同时通过房产证上的说明,也表明了南开大学后续要履行的合同义务。陈某基于该产权证上的相关说明提起诉讼,该合同纠纷显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面对个人的重大利益,当事人选择直接到法院诉讼是有觉悟的,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南开大学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关于涉诉房屋没有大产权证的问题,目前被上诉人无法解决。南开大学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南开大学为其办理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大学西南村67号楼4门807号房屋的过户手续;诉讼费用由南开大学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房力平虽已办理了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大学西南村67-4-807号房屋购买产权的相关手续,但截至本案诉讼该房屋仍为南开大学所有。一审法院认为,南开大学基于所有权对房屋行使管理职能,南开大学是否为陈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是南开大学如何行使管理职能问题,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房力平虽已办理了购买涉诉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但该房屋现仍为被上诉人南开大学所有。被上诉人南开大学是否为上诉人陈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是南开大学如何行使管理职能问题,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陈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