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6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罗旭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罗旭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269号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14栋5层1号。负责人:蔡静国,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娇,女,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罗旭斌,男,汉族,1976年4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罗旭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