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8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文胜与方忠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胜,方忠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民初452号原告:吴文胜,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方忠环,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原告吴文胜与被告方忠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文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忠环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文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条欠款74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方忠环购买装潢材料合计金额11741.00元,当年付款4000.00元,2014年我多次催要下欠材料款,方忠环于2015年2月16日立欠条为据,经多次催要未还款。被告方忠环未予答辩。案经审理查明:2013年方忠环在吴文胜处购买装潢材料价值11741元,付款4000元,余款未付。2015年2月16日方忠环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的内容有“欠条,今欠吴文胜人民币7410元正,大写柒仟肆佰壹拾元正,方忠环,2015年2月16日”。此后方忠环未还款,双方遂成诉讼。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吴文胜要求方忠环支付装潢材料款,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忠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诉请及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审理判决,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忠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文胜货款74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方中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胜魁人民陪审员  张根銮人民陪审员  刘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彭 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