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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红兰与被申请人王薇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红兰,王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财保13号申请人徐红兰,1966年5月2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人王薇,1979年11月10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申请人徐红兰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薇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徐红兰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红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薇名下价值30万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徐红兰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对申请人徐红兰提供的担保物(尚志坤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利源中路xx号xx公寓西花园xx城xx幢xx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瑞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杨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