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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大勇申请执行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勇,李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张大勇,男,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李洪涛,男,汉族,职业干部,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大勇申请执行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向其立即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洪涛工资在银行办理贷款支付,无法立即执行被执行人工资。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暂不需要法院继续执行。如需继续执行的,申请人在执行期限时效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