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梁德铨、刘丽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德铨,刘丽芳,广西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梁德铨,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申请执行人刘丽芳,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广西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法定代表人陈功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梁德铨、刘丽芳与被执行人广西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民终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181.12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450元及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民终5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