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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占厚与郭喜平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占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郭占厚,男,195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郭喜平,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郭占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喜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喜平偿还申请执行人郭占厚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及执行费66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郭喜平于2017年5月4日偿还申请人2万元;二、郭占厚之子郭平平所欠担保人郭振业的2万元用来抵偿郭喜平所欠郭占厚本金2万元,郭振业不再追偿;三、由郭喜平从2018年1月起,每个月偿还申请人2000元,直至本金偿还完毕;四、利息待本金偿还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上述协议由郭振业自愿提供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