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费维发与夏秀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维发,夏秀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费维发,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执行人夏秀魁,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申请执行人费维发与被执行人夏秀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阶段,未查出其他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务正文)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计振东审判员 夏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恺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