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玉强、姜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强,姜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2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强,男,汉族,1986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正发,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朝辉,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来莹,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玉强因与被上诉人姜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民初7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上次发回重审裁定已经说明,重审时所有案涉当事人均应到庭参加诉讼,以查明借贷事实,但一审法院未按本院(2016)冀10民终4686号民事裁定办理,属程序违法。因缺少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事实无法查清。朱晓东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应当参加诉讼。有证据证实赵玉强转账30万元到胡志强卡上,胡志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参加诉讼。姜玉芬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需到案审查。因原审中朱晓东、胡志强、���玉芬没有参加诉讼,致使本案事实不清,故发回重审,以进一步查清借款合同的签订及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民初71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玉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心 冰审 判 员 孙 克 俭代理审判员 宋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学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