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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陈志凡与刘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凡,刘忠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2108号原告:陈志凡,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刘忠山,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陈志凡与被告刘忠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陈志凡诉称,刘忠山自2013年6月30日起,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四次向陈志凡合计借款410000元,其中3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并各出具《借条》一份。之后陈志凡多次向刘忠山催讨借款本息,未果。请求判令:刘忠山偿还陈志凡借款本金41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刘忠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虽然是“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江东村江东街215号”,但是其自2014年5月起便一直租住在莆田市城厢区,经常居住地在莆田市城厢区。本案应移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陈志凡对管辖权异议辩称,刘忠山一直都在莆田市区居住,同意将本案移送城厢区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刘忠山自2014年5月起便租住在莆田市城厢区,其经常居住地在莆田市城厢区,本案应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刘忠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刘忠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华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