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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5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李健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李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5309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13号景兴环球大厦(第一层101号、第二层201号商铺和第七层全层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35218008。负责人:冷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健平,男,汉族,1982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健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3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健平的银行存款、收入54396.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黎健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