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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浙中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浙中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终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工业园区丰厚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彬,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肖依,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浙中钢构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岳火,董事长。上诉人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浙中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现双方经过协商,对本案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656元,减半收取计16828元,由上诉人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俊涛审判员  徐清华审判员  徐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全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