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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武玉芳、王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玉芳,王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897号申请人武玉芳,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王鑫,男,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申请人武玉芳因与被申请人王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鑫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鑫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1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