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5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莫秀清与罗正理、黄兰花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秀清,罗正理,黄兰花,罗正红,罗小英,罗小艺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5民初226号原告:莫秀清,男,壮族,1951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贤,广东广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正理,男,瑶族,1975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被告:黄兰花,女,瑶族,1953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被告:罗正红,女,瑶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被告:罗小英,女,瑶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被告:罗小艺,女,瑶族,1982年1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案由:退伙纠纷。原告莫秀清为与被告罗正理、黄兰花、罗正红、罗小英、罗小艺退伙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秀清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莫秀清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秀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莫秀清负担。审 判 员 李卫国代理审判员 陈海华人民陪审员 郭青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覃秀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